民事诉讼代理人与刑事辩护人的区别:1.适用对象、2.产生原因、3.职责、4.诉讼地位、5.介入的时间、6.法律依据等。
民事诉讼代理人
1、民事诉讼代理人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2、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3、职责较为广泛,可以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各种诉讼行为,包括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
4、严格说来民事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5、一般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介入诉讼,开始诉讼代理活动。
6、民事诉讼法。
刑事辩护人
1、刑事辩护人只限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2、基于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院的指定而产生。
3、职责较为单一,只能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4、在诉讼中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5、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人即可介入诉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可在其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了强制措施时提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委托辩护人介入诉讼。
6、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