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的。
被告到庭主要就是可以给自己进行辩解,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法院要做缺席判决:法院会根据现有证据作出判决,而被告没来当然就不能有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原告到庭提供的都是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所以基本就被告败诉了。
要是看见原告的证据都是不可靠的,原告也不能胜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扩展资料:
其他国家的缺席审判
1、法国的缺席审判
按照法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原告无合法理由不出庭,被告得请求实体判决,但这种判决是对席判决而不是缺席判决。
这意味着,此前的有关诉讼资料在作出判决时依然有效。
但法官也可以将案件推迟至下一次开庭审理,甚至依职权宣布传唤失效!第468条。被告经传唤不出庭的,分几种情形处理:如果判决是终审并且法庭传票未能送交被告本人的,判决为缺席判决;如果判决准许上诉或者传票已经送交被告本人,判决视为对席判决473条。
对于对席判决,被告不能提出异议;对缺席判决,被告则可以提出旨在撤销该判决的异议。另外,在被告为多人的情况下,如果判决是不准提出上诉的判决,对其本人没有收到传票的被告,应当再次以传票传唤。
再次传唤之后,只要有一名被告出庭,或者两次传唤中有一次传唤已送达一名被告本人,由此作出的判决对所有被告均视为对席判决;相反情形下,判决为缺席判决474条。
另外,一方当事人在出庭后放弃在要求期限内完成各项诉讼行为,法官也可以根据其掌握的证据资料,以对席判决作出裁判469条)。
由此可见,在法国民事诉讼法中,一方当事人不出庭的判决被分别定性为对席判决或缺席判决,对席判决以上诉方式救济,缺席判决则以异议方式救济。
虽然在字面的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法国的缺席判决制度是缺席判决主义的模式,但由于上述的定性,这种模式的适用范围事实上仅限于被告本人没有收到传票的情形。正如学者指出的,与以前的制度相比,1958年以来的改革保留给“缺席判决异议”的适用领域明显缩小了。
2、美国的缺席审判
根据《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对于请求积极救济的判决,当事人不应诉或不行使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抗辩,并且该事实已被宣誓陈述书或其他方法证明时,书记官应登记该当事人为缺席。缺席判决根据情形分别由书记官或者法院作出。
如果原告对被告请求的是一定金额或者是通过计算可以确定的金额,而且被告并非未成年人,这时书记官应根据原告的请求或负债额的宣誓书登记被告承担请求的金额和诉讼费用的判决。在其他案件中,有权提出缺席判决主张的当事人应向法院提出该申请。
如证明有正当理由,对缺席判决的登记或判决本身可予撤销55条。
以上介绍可见,在程序的结构上,美国的缺席判决制度比较接近于缺席判决主义的模式;但在异议制度方面规定只有存在着法定的“正当理由”时才能撤销缺席判决,则体现了一种注重判决安定性的程序法理,与一般的缺席判决主义立法模式有所不同。
3、英国的缺席判决
根据《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在被告未提出送达认收书或答辩状时,法院可以不经开庭审理迳行作出缺席判决。但对于以下案件,原告不能取得缺席判决:
(1)基于1974年消费信用法)所指协议主张交付财务的诉讼;
(2)运用《民事诉讼规则》第33章规定的可选择诉讼程序的案件;
(3)适用《最高法院规则》第80号令!抵押权诉讼#的诉讼,或者如诉讼在郡法院进行,采取抵押形式担保的给付之诉,但这两种情形下原告取得法院许可的除外。
依据《民事诉讼规则》第49章及其补充的诉讼指引规定的诉讼程序,或者不要求提交送达认收书或答辩状的诉讼,或者关于缺席判决的取得有特别规定的。此外,在海事诉讼、仲裁程序、有争议遗嘱认证程序以及临时损害赔偿诉讼中都不能取得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可通过两种方式取得:如果诉讼请求是特定金额的款项的,或者款项金额由法院裁决的,或者交付财物但诉讼请求给予被告支付款项选择权的,或者是上述几种救济的组合的,原告可通过提交特定文书格式的请求书,取得缺席判决。
如果诉讼请求是除以上列举之外的其他诉讼,或者是民事诉讼规则》第12.9条规定的仅要求承担诉讼费用的缺席判决,或者是该规则第12.10条规定的特殊类型的诉讼的,应通过请求书取得缺席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