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主张存在伪卡交易事实的,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其持有的真卡、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及其前后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
发卡行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权交易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
第二十七条 交易时间和报案时间、持卡人身份、持卡人用卡习惯、持卡人在银行卡被盗刷后的表现等事实,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和优势证据规则,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伪卡交易事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