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进藏兵退伍安置政策及待遇
看看这个网络上帮忙搜索到的不知是否对你有所帮助?; 第五十六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 (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五)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第五十七条 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 在服现役期间患过慢性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不同地区入伍的入藏兵有着不同的安置政策,具体政策要看入伍地地方政府在你当兵那年颁布的入藏兵优待政策。 附个文件,参考一下 长兴县人民政府文件 长政发〔2005〕60号 -------------------------------------------------------------------------------- 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度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5〕10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2004年度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接收时间 2004年冬季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接收对象为:服役满2年以上的义务兵;因伤病残等原因在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提前安排退出现役的士兵。 2004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官接收对象为:复员士官;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第三期以上转业士官;因部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和调整士官结构需要而安排的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 因军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与服役期间的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待遇,纳入2004年安置计划。 2004年冬季退伍的士兵应按规定到县安置部门报到,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时限报到的,一律不享受安置待遇,按社会青年对待。 二、安置办法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的安置。城镇退伍义务兵、城镇复员士官实行货币化安置,由县人民政府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并由县安置部门核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为:服役1-2年的为1.8万元;服役3-5年的为2.3万元;服役6-9年的为3万元;每服满一年增加 1000元。对2004年冬季转业士官(10年以上)的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为4.2万元,每服满一年增加1000元。2002年12月起进藏退伍义务兵(含新疆阿里地区)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按长政办发〔2002〕128号文件执行。 在职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原单位破产倒闭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调整安置。原单位被兼并或收购的,由兼并或收购单位负责安置。不愿回原单位复工的,可申请自谋职业。大中专院校在校期间入伍的退役士兵,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复工复职及复学的退役士兵不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残疾士兵(士官)由县人民政府发给自谋职业补助金并享受在乡残疾军人待遇。 法律问题比较专业 最好还是问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