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不合理。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凭发票报销的钱款是不视为工资的。它只是企业对于员工因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的一种补偿,如员工出差产生的差旅费、伙食费、长途电话费等,通常是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进行实报实销,且数额也不固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薪资收入中不包含报销款项,一般情况下报销款均不视为工资。
扩展资料
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每月有固定的金额作为补贴工资发放,且每月都可以凭各种发票领取固定金额,就可认定该报销款并不是真正的出差报销款项;
而是用人单位为了逃避税收等监管而给劳动者发放的工资,只是这种工资变化了一种形式,以报销款项的名义出现。员工如果因为这种情况与企业在月工资标准上发生争议,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