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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是根据中央的精神自行制定土地征用标准的.现将2004年国务院作出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当中对征地制度进行的重大改革注意不够,国土资源部所作的重要解释提供如下,主要有八个要点:
第一,在征地补偿的法律原则上明确规定,要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纠正了长期以来的误解,以为达到农业产值的一定倍数就是最高的原则,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第二,在费用的标准上明确要求,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偿的费用。这项规定事实上提高了对征地农民安置费原有的标准,并且增加了安置补偿的内容,也就是要支付无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三,在费用的来源上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现行的法律规定,补偿安置费用的上限是农业产值的30倍,本身已经高于农地自身的价格。在农地价格之外,政府还可以进行补贴,这项规定体现了以城补农的精神,又统筹兼顾,不至于使得某个项目因为土地成本提高而影响建设的需要。
第四,在地价平衡上规定,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工程概算,这项规定从根本上防止一些大型项目借口公共利益而损害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第五,在安置上增加了新的方式,允许对有稳定收入的项目,农民可以用依法批准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第六,在征地程序上增加了对被征地农民事先告知和对土地现场调查的确认,并赋予可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七,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上规定了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改变了过去主要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补偿费的办法,从制度上防止一些地方乡镇、村干部的截留和挪用。
第八,在争议的解决方面,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这些改革措施正在落实过程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