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问题: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状态,且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

2020-09-26 社会 243阅读
南京市统一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规定。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退休后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按应补足的最长年限一次性足额缴纳。月补足标准为本人退休前一个月缴费基数的9%。其中,在用人单位退休手续的,实际缴费年限自2016年1月1日起逐月递增至不少于10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退休手续的,月补足标准实行两年过渡,过渡期内月补足标准暂按灵活就业人员当期月缴费标准执行,其中对符合宁政发〔2010〕254号文件规定的被征地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自被征地方案公布之月起逐月递增至不少于10年。补足的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不划个人账户。退休后三个月内补足的,自退休之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超过三个月补足的,自补足费用到账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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