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条】: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释义】:本条是有关非法证据排除方面的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对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应当排除的规则。
非法手段——刑讯逼供等;暴力、威胁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非法证据——供述(无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
(注意:(A)“刑讯逼供”是指,a)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b)针对肉体或者精神,c)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
(B)“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C)“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是指,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明显违法或者情节严重,可能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公正性造成严重损害。
(D)“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
(E)“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对于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54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7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释义】:本条主要是关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取保候审期限的计算:
(1)累计计算。依法没收保证金后,责令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的,对犯罪嫌疑人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时间应当累计计算。
(2)重新计算。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监视居住:(1)监视居住的期限: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此期限内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案件移交到人民检察院后,以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办案机关对于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2)监视居住的解除: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的,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决定。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不应继续监视居住的,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解除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解除或变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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