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这里的2千以上是包括2千的,不过不同的地区,数额规定应该有所不同)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
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再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同样的诈骗金额,团伙中的从犯可能要比个人诈骗罪的量刑轻。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根据《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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