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级伤残复员军人,复员时要求所在部队,帮助到地方找工作,可不可以?

2020-06-17 军事 95阅读
一楼的条文已经过时了,2005年7月1日起我们的名称“伤残军人”也改为“残疾军人”了;复员军人也是指的1954年10月1日(供给制)以前的退伍军人。以后就是一个退伍军人(复员、转业只是其中的一项办法)
现在对安置还是执行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三日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5-6级)、三等革命(7-10级)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括号内容是我所加的)
据我所知,部队对于5-6级残疾军人(重伤、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负责派员送档、送兵和与民政局一起落实单位甚至于落实残疾军人力所能及的工作岗位;你是九级,如果发生在2005年7月1日以前,你还没有残疾的资格(套改时期只有1、3、5、6、7、8级伤残,9-10级是2005年以后才开始有的,到了地方我五级残疾军人还进不了残联的大门),就是讲伤残你也是很轻的一种,如果部队战友提及的你可以让他们送兵,一般就没有办法要求部队去帮你落实安置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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