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
以下单位均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教育部。
(三)科技部。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
(五)公安部。
,(六)监察部。
(七)司法部。
(八)财政部。
(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十)国土资源部。
(十一)环境保护部。
(十二)住房城乡建设部。
(十三)交通运输部。
(十四)水利部。
(十五)农业部。
(十六)商务部。
(十七)文化部。
(十八)国家卫生计生委。
(十九)国务院国资委。
(二十)工商总局。
(二十一)质检总局。
(二十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二十三)体育总局。
(二十四)国家林业局。
(二十五)国家旅游局。
(二十六)国务院法制办。
(二十七)中国气象局。
(二十八)国家能源局。
(二十九)国家国防科工局。
(三十)国家海洋局。
(三十一)国家铁路局。
(三十二)中国民航局。
(三十三)国家邮政局。
(三十四)全国总工会。
(三十五)安全监管总局。
(三十六)国家煤矿安监局。
(三十七)中国铁路总公司。
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和总参谋部应急办、武警总部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管理的国家局,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和《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或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