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增值税发 票税号少一个数字可以开出,但对方无法认证、不能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 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 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 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 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 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