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规定,孩子上学可以在户口所在地就近入学,也可以在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居住地就近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读小学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父母至少一方与该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务工一年以上。
2、父母至少一方持有该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另一方为非市内三区户籍的。
3、在市内有稳定的住所包括自有住所以及正式租住一年以上的住所。
4、符合该市市规定的入学年龄。
扩展资料
为保障我国义务教育的正常实施,早在1986年,国家在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适当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这些是对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政策在法律上的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明确了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权利,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保障其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权利的义务和责任。就近入学的政策目标就是为每一个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确保教育的公平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就近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