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是1951年开始的。
我国的养老保险以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起点,经历了几十年风风雨雨,其发展可概括为四个阶段:1951-1965年为养老保险制度的创建阶段。
该阶段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标志,主要工作是着手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趋向正规化和制度化。
1966-1976年是养老保险制度严重破坏阶段。当时中国社会保险事业与全国社会经济文化一样遭受到严重破坏,社会保险基金统筹调剂制度停止。
相关负担全部由各企业自理,社会保险变成了企业保险,正常的退休制度中断。1977-1992年为养老保险制度恢复和调整阶段。
在十年动乱结束后,我国采取渐进的方式对养老保险进行了调整,恢复了正常的退休制度,调整了养老待遇计算办法,部分地区实行了退休费统筹制度。
1993年到现在是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创新改革阶段。本阶段主要是创建了适应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
改变了计算养老金办法,建立了基本养老金增长机制和实施了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最终基本建成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扩展资料: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先后经历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坏以及“文革”后的恢复(1966—1986)、改革与完善(1986 年至今)三个阶段。初步建立阶段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完全现收现付制的模式;
(3)企业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4)企业间实行全国统筹的保险费率;
(5)政策制定、监督和执行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承担。劳动部负责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工会系统负责具体的保险经办,二者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但该制度也存在明显问题:
(1)覆盖范围狭窄,即仅限于城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2)按岗位划分参保条件。计划经济的特征使人们一旦进入特定岗位就享受到相应的保障。
(3)保险体系层次单一,所有责任都由政府承担。而且在现收现付制度模式下,基本没有任何积累资金。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制度变革过程中先后经历了分离→合并→分离的过程。
1955 年12 月国务院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使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分离出来。
1958 年3 月,国务院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合并;1978 年6 月,国务院发布文件分别规定了干部和工人的离、退休制度。
从而将自1958 年起干部和工人实行的统一退休退职办法重新分成两个不同的制度;1980 年10 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和1982 年4 月颁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几项规定》共同构建了老干部离休制度。
1993 年8 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养老制度做了较大修改和调整,公务员不需要为养老缴纳任何费用。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先后经历了初步探索与试点推广(1982—1994)、逐步发展(1994—1997)、衰退停滞(1998—2008)以及崭新发展(2008 年至今)四个阶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养老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