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文学奖评奖条例
(2010年2月25日修订)
以中国新文化运动的伟大旗手鲁迅先生命名的鲁迅文学奖,是为鼓励优秀中篇小说、短篇小说、报告文学、诗歌、散文杂文、文学理论评论的创作,鼓励 优秀中外文学作品的翻译,推动中国文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而设立的,是中国具有最高荣誉的文学奖项。
鲁迅文学奖由中国作家协会主办。
一、指导思想
鲁迅文学奖评选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 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体现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坚持公开、公 平、公正的评选原则,推出思想性、艺术性俱佳的优秀作品。
二、奖项设置
鲁迅文学奖包括以下文学体裁和门类:中篇小说、短篇小说、报告文学、诗歌、散文杂文、文学理论评论、文学翻译。
三、评奖范围
1.鲁迅文学奖每三年评选一次。
2.凡评奖年限内由国家批准出版发行的报纸、刊物、出版社发表和出版的上述文学体裁、门类的中文作品,由国家批准拥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网站发 表的上述文学体裁、门类的中文作品,均可参加评选(单篇作品以首次发表的时间为准,书籍以版权页标明的第乎消一次出版时间为准)。
3.鉴于评选工作的语言限制,凡是用少数民族文字创作的作品,应以汉文译作参加评选。用少数民族文字创作的作品,可参加中国作协主办的少数民族 文学奖项的评奖。
4.诗歌、散文杂文、小小说作品,以结集出版的方式参评;文学理论和文学评论著述,单篇或专著均可参评。结集参评的作品,应在评奖年限内出版且 其间创作的作品应占结集字数的1/3以上。不接受多人作品合集、选集参评。
四、评选标准
1.坚持思想性与艺术性统一的原则,所选作品应有利于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和 精神,有利于岁则知倡导世界和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对弘扬民族精神、体现 时代精神,反映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和现实生活,塑造社会主义新人形象的优秀作品,应重点关注。要兼顾题材、主题、风格的多样化。
2.重视作品的艺术品位。鼓励在继承中国优秀文学传统和借鉴外国优秀文化基础上的创新,尤其鼓励那些具有中国作风、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为人民 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富有艺术感染力的作品。
3.重视作品的社会影响力。各奖项评委会可结合该文学体裁、门类的特点,听取读者意见,作为评选参考。
五、评选机构
1.鲁迅文学奖评奖工作在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领导下进行,分设各奖项初评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承担评奖工作。
2.鲁迅文学奖各奖项的初评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的成员,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聘请文学界有影响的作家、理论家、评 论家、编辑家和文学组织工作者担任,委员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每一届评委应更新1/2以上。评委在同一奖项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各奖项评委不交叉。京外评委应占评委总数的1/3以上。评委一般不超过70岁。
3.成立鲁迅文学奖评奖办公室,具体负责评奖的事务工作和颁奖大会的组织工作。
4.各奖项评委会组成后,须认真学习评选标准,重申评奖纪律,统一思想,以确保评选工作的导向性、权威性与公开性、公正性。
六、评奖程序
1.参评作品征集。由鲁迅文学奖评奖办公室在媒体上发布评奖公告,向中国作协各团体会员单位、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以及有关出版社、报社、杂 志社、拥有互联网出盯哗版许可证的网站征集参评作品。
2.参评作品公示。经评奖办公室审核确认符合参评条件的所有作品,在媒体上公示15天。对反映的不符合参评条件的作品,经评奖办公室查明属实 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3、推荐备选作品。各奖项初评委员会在广泛阅读、认真讨论的基础上,对参评作品进行筛选,分别提出适当数量的作品,作为供终评委员会审读备选的 篇目。终评委员可联合提名增补备选篇目,但各奖项提名增补的作品不得超过2篇(部),并须在全体终评委员审读过作品后获得2/3以上终评委员同意。
4.备选作品公示。各奖项进入终评的作品均在媒体上公示30天,广泛听取读者意见。
5.投票产生各奖项的获奖作品。终评委员会在认真阅读全部备选作品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与讨论,最后投票产生获奖作品。投票采用无记名方式进 行。获得不少于终评委总数2/3以上票数的作品,方可入选。
6.评选结果颁布。中国作协书记处最终审定终评委员会的评选结果,由中国作协统一发布获奖消息并举行颁奖活动,宣布获奖作品评语,向获奖者颁发 奖牌和奖金;向出版、刊登获奖作品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网站及其责任编辑颁发证书。
七、评奖纪律
1.确保评奖的权威性与公开性。发布评奖结果的同时,发布各奖项的初评委名单和终评委名单。
2.确保评奖的严肃性与公正性。杜绝行贿受贿等违法乱纪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评委会及评奖办公室成员,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评选结果的不正 当行为。一旦发现此种行为,有关评委或工作人员的资格将被取消,有关参评作品的资格也将取消。
3.实行回避制度。有作品参评的,或参评作品的责任编辑、参评作者的亲属、参评作品推荐单位的负责人等一切有可能影响评奖公正的人员,均不得担 任初评委和终评委,实行回避制度。若发现有隐瞒者,取消评委资格,并不得再参与今后鲁迅文学奖评奖工作。
4.设立纪律检查组。纪律检查组对评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八、评奖经费
鲁迅文学奖评选活动经费由国家拨款及接收社会赞助等方式解决。
九、本条例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