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可以办理长期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
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身份证有效期结束后,公安机关会将身份证信息注销,为不影响正常使用,居民应在有效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重新申报换领新证。
扩展资料
1,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所需资料:
(1)首次申办身份证的,本人携带《居民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办;
(2)损坏换领、到期换领的,本人携带原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到居住地派出所申办;
(3)丢失补领的,本人携带《居民户口簿》到居住地派出所申办。
2,居民身份证的办理地点:
(1)居住地受理、发证: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办理条件是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
(2)户籍地签发:如该地不支持异地受理,则需要到本人的户口所在地进行签发。
3,办理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首次申领或换领的每证交纳工本费20元,丢失补领或者损坏换领的每证交纳工本费40元。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