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业具有主体性和示范性的特点,因而在师生交往中教师的道德力量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正如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所言:教育者的崇高道德品质是教育获得成功的最重要的前提。然而,什么样的道德规范能够对教师的职业精神产生良好而有效的引领作用,教师又需要怎样的职业道德规范呢?一、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应该是职业的
道德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由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三部分构成。作为职业道德的教师道德规范,既不同于社会公德,也不同于家庭美德。诚然,社会公德作为人们共同生活中最基本最普遍的善恶标准和观念,是教师职业道德的主要价值来源;家庭美德也是教师在家庭环境中作为家庭成员应该努力践行的道德规范。但教师职业道德的职业性特点是显而易见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应该更加突出诸如关爱学生、面向全体、尊重个性、平等民主、教育责任等内容,突出教师工作的环境特点、教师职业的劳动特点和对教师专业发展的要求。在强调教师与社会、家庭合作的同时,也应维护教师的职业地位和尊严。比如,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对师德的建议就有这样一句表述:教师要尽一切可能与家长密切合作,但也不能在教师专业职责等方面受到家长不公正和不应有的干涉。可以说,只有当教师的职业特点受到尊重和不被干涉时,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才可能被广大教师真正认同和接受,才可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职业性应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彰显教师职业的特点,使之既有别于社会公德,又区别于其他职业道德,富有教师职业特色;二是对教师职业特点的尊重,维护教师职业的权益和尊严。彰显教师的职业性质,尊重教师的职业特点,应成为制订(修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一条重要原则。
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应该是道德的
职业道德规范不是法律,而是一种行业内部的职业要求和约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有着不同的内涵和效用。首先,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其次,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而道德规范更多的是通过大家的认同而得到遵守,违反法律规范要追究法律责任,而违反道德规范主要是通过舆论谴责和自我反省来解决问题。第三,从深度上看,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而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因此我们说,法律是一个行业、社会正常运作和发展的最低要求,是公民行为的底线,而道德是我们追求和景仰的东西,是人性的制高点。
教师职业道德的道德属性,决定了它对教师职业操守提出的要求不能像《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那样,仅仅规范教育者最基本的行为,而应该对教师提出更高的思想要求和更具体的行为准则,使之成为引领教师职业精神发展的航标和灯塔,成为促进教师育人实践和专业发展的行动指南。但同时,这些准则也应该是引导的而不是强制的,是广大教师认同并愿意积极践行的,是每一位教师经过努力都能做得到的。否则,无论那道德多么高尚和令人景仰,也无法转化为大多数教师的现实行为,终究会失去其引领教师职业精神发展的功效,失去它应有的美好价值和意义。
三、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应该是人性的
道德终究是人的范畴的东西。没有或不顾人性的道德,必将是神化的道德或兽化的道德。人性最基本的内涵当然是人的生存、尊严、自由、亲情和名誉等需求倾向。正如法国著名思想家、教育家卢梭所说: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当然,人因珍爱自己的生命而珍爱他人的生命,因自己要生存而必须让别人能生存。道德规范的人性化,是既要关照他人的生存、尊严和自由,也要关照自己的生存、尊严和自由。倘若仅仅要求关照他人的生存和尊严,而不顾规范对象自身的生存和尊严,那也许显得十分无私和崇高,但也必将导致无效和仅仅是崇高。
人们常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该具有高尚的道德和情操。事实上,教师固然不是一般的职业,应该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但同时教师本身就是人类的一员,而不是独立于人类之外的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能把教师推向神坛。比较世界各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给我们的启示之一,就是应从高尚走向朴素,从只关注教师对他人的尊重,同时也关注教师本人的自由、尊严和权益,让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更加符合人性,符合人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比如1952年日本教师联合大会正式通过的《教师伦理纲领》就有这样两条内容:教师不容许自身的自由遭受侵犯,教师要维护生活权益。
我国新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征求意见时,在网络上遇到了教师们较多的抵触甚至反感。有网友曾经这样说:教师应该付出很多,包括青春,汗水,甚至有时候是生命,但教师也是人,和凡人一样的人,所以教师也需要理解,需要社会的关爱和尊重。必须承认,这种抵触和反感是人性自然的正常的反应,他们的诉求也是对他们需要什么样的道德规范的理性的表达。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只有富有人性,才能得到认同,只有得到认同,才能变成广大教师自觉的职业行为。
四、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应该是具体的
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师德规范既要有理想性,又要有现实性,既要有引领性,又要有具体可操作性。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出台的师德评价标准等,就是试图从操作层面寻找或扩大师德规范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相比较而言,目前我国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还处在较为宏观和缺乏层次性的阶段,而西方国家早就开始注重区分师德规范的不同层次,对教师整体与个体提出了层次不同和较为具体的职业道德要求。比如,全美教育协会1975年修订的《教育专业伦理规范》大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师德理想,二是师德原则,三是师德规则,这是从高到低三个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其中,师德理想提出:相信每一个人的价值和尊严,追求真理,力争卓越,培养民主信念。这是对教师提出的最高要求,它指明了教师应当努力的方向。而在师德规则中,规范从对待学生和对待自己的专业两个方面提出了十多条具体的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师德规范不应该仅仅有空洞的师德理想,而应该包括具体的行为规则,它可以直接制约教师个人的从教行为和教师群体的道德修养。我国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应该在强调人民教师崇高的职业理想和追求的同时,紧密结合教书育人的岗位工作实际,提出更为具体的、针对性更强的、多层次的要求,以充分发挥师德规范不同层次要求的不同功能作用,如理想发挥激励作用,原则发挥指导作用,规则发挥约束作用等。如此,才能更加有效地引领教师的道德发展和专业成长,才能更好地建设与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教师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