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在被羁押的看守所服刑,不往监狱送,也不会送到其他看守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通过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修正同日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一十三条【死缓、徒刑、拘役的执行】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