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上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与“新消费法”上的“篡改生产日期”一样吗?

2020-06-02 社会 132阅读

首先、从行为看,《食品安全法》上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篡改生产日期是不一样的。前者见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适用于首次在商品上标注,也可适用篡改等行为。后者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了以下情形,“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只适用于篡改,而不适用于首次出厂标注行为。

其次,从法律责任看,《食品安全法》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责任见于第一百二十四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篡改生产日期的法律责任见于第五十六条,“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由以上可知,在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时,优先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在法律、法规未作规定时适用。

其实,法律之间如此适用的原因有二:

第一、法律适用讲求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在这里,《食品安全法》是调整食品安全的专门法,属于特别法。《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出台,也远远迟于1994年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调整对象也仅限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为生产消费需要产生的矛盾与纠纷。如果是厂家的虚假标注,另有《产品质量法》所调整。当然,在食品虚假标注案件的具体适用上,还是要遵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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