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
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
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实际提高原有计薪天数。
1、按照修改的意图,你的想法是有一定道理的,例如如果员工有事假一天,如果扣除当日工资是因该按照月工资除以21。 75,这样可以避免把法定节假日的工资也扣除了。2、月工作日将法定节假日也扣除说明每月平均工作时间的缩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