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为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可分为七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证据包括了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指的是电子化技术形成的文字,数字等等。
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等;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例如录像、录音资料等等。
一般来说,支付宝可以作为证据,证明该人借你的钱。
但是,你还须证明是本人使用支付宝,否则,你的合法权益受不到保护。
即是对方本人借你的钱而不是其他人盗用其支付宝账号来骗取你的钱财。
当然,也有可能对方抵赖说不是自己借的。
所以,必须能够提供是对方本人使用的情况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