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发布者:鑫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原告(原被申请人):XXXXX有限公司,企业住所XX市经济开发区XX大道工业园办公大楼2室。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原申请人):XXX,女,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住XXX县X镇XX15-2号,身份证号:XXX。原告因与被告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争议一案,不服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X劳仲裁字第[2012]1000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不予支付被告2009年6月至2011年5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7600元;二、判决原告不予承担为被告补缴2019年6月至2011年5月的养老、医疗、工伤保险费;三、判决原告不予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600元;四、判决原告不予赔偿被告失业金损失1400元;五、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裁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前后矛盾。(1)在原告提供的《销售承包协议》表明原告的销售部已经承包给私人老板李某,由李某独立经营,而被告为李某所雇佣,被告与原告并无直接的隶属关系。裁决书对被告与私人老板李某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这一重要事实避而不谈,却认定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这显然是与事实不符的。(2)裁决书先是对被告提交《收入证明》上载明“兹证明XXX同志系我单位销售部职工,月收入2000元”予以采信,之后又对被告关于其于2019年6月7日至2011年5月11日期间在原告单位销售部工作,月均工资为2300元的主张予以采信。在没有其他任何补充证据的情况下,裁决书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