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直招士官,12年退伍(腰间盘突出),已经服役4年的士官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1999年12月13日实施)规定,只有作为士兵退役了(服现役满10年的才能依据《办法》作为转业退役的)。而08年入伍、12年退役的退役士兵是要依据当时有效的法规《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有县市区级民政局安置办进行安置的。
《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三条规定: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事实上对于“腰间盘突出”并不会被评定为残疾军人的,如果你是城镇兵源的那么就会被民政局安置工作,如果你是农村兵源的那么只有回到农村务农,如果你是学生兵源的那么就会依据《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末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当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