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诊所需要向当地有审批权限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申请,申请包括下列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申请村卫生室的,必须要有书面申请书,并有当地村委及卫生院、医院意见并加盖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在职人员提供原单位解聘证明;
3、申请人资质证明(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有户口所有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5、申请开设中医坐堂诊所的药店,还需要提供《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经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取得《设置医疗机批准书》后,申请办理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有效期内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房屋租用合同、屋主房产证明);
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6、卫生技术人员一览表及相应资格证明材料;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材料;
7、消毒供应设施配置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置方案;
8、主要医疗设备清单;门诊部以下的,还应提交药品清单;
9、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装订成册;
10、《医疗机构分类代码证》(到区卫计局财务室申请办理);
11、合伙设置的还应提交合同书。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将进行审查和现场查看、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相关业务考核,经审核合格,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执业。
扩展资料:
开设诊所个人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