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为各省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自然也就没有统一的标准。
补助标准:
1、义务兵补助标准:义务兵经济补助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时上一年度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部队发放的年退役金]x2年义务兵期
2、普通士官补助标准:普通士官经济补助金=退役当年义务兵经济补助金+退役当年义务兵经济补助金×5%×(实际军龄-2)
3、直招士官补助标准:直招士官经济补助金=退役当年义务兵经济补助金×5%×实际军龄
4、军队院校学员补助标准:因学习成绩、身体条件等原因被退学或结业,服现役两年以内(含两年)的军队院校学员,参照义务兵补助标准计发;两年以上的,参照普通士官补助标准计发。
关于军龄的计算:
服役时间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军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军龄按6个月计算。
立功受奖增发: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服役期间获得中央军委、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按照实际领取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的15%、10%、5%给予增发。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多次荣获同一奖励等级的,不累计计算增发金额。
扩展资料: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参考资料来源:渭南市人民政府-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