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侵权责任法改变了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
《侵权法》第七章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学界将本章规定的医疗侵权责任从理论上分为三个基本类型,即医疗技术损害侵权纠纷,医疗伦理损害侵权纠纷和医疗产品侵权纠纷。根据不同类型来确定医疗损害纠纷的举证分配规则,同时《侵权法》还从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角度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免责的范围与条件。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7条和第58条规定了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一般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特殊情况下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可以看做附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62条规定了医疗伦理损害侵权纠纷,主要强调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保密义务,这些主要是基于伦理方面的考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以及未履行医疗伦理义务的行为与患者所受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构成该损害责任的关键,但《侵权责任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这些关键点由谁加以证明。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医疗产品损害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明确了医疗机构使用有缺陷的医疗产品的责任,此种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侵权法》第60条也从三个方面明确了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一改过去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实施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实行过错原则和附条件的推定过错,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在平衡医患权益方面具有更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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