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等级D是可以取消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省一级或者市(地)一级或者县(市)一级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其所管辖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两个年度评定一次。
按照此评级办法,纳税信用等级D的企业如果在两年后的纳税信用评级中,纳税信用评分在20分以上的纳税人可以调整为C级。
办法还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扩展资料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 税务登记情况
开业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税务变更登记;登记证件使用;年检和换证;银行帐号报告;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二)纳税申报情况
按期纳税申报率;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四)税款缴纳情况
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欠缴税款情况;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涉税违法犯罪记录;税务行政处罚记录;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前款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分值进行分解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