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不存在”过“户一说,只有迁移户口、分立户口等:
1、迁移户口:在当事人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如:未婚且未就业等),并且迁入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当事人的户口可以迁移;
2、户口分立:当事人年满18周岁、经济独立、并有单独的门牌号、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出具同意分户的书面协议等;
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分户协议书等,具体咨询户口所在地(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