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考取公务员后,原则上不能继续保留农村户口
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通常情况下村民考取公务员后是可以继续保留农村户口的。但是依据《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在招考公务员时对于户口迁出问题有明确的要求,或者其他政策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则村民在考取公务员后应当将户口从农村迁入到城市。
二、村民考取公务员后可以保留已承包的农村土地的情形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通常采取家庭承包的方式,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同时,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只有在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且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情况下,承包方才应交回土地。因此,如果村民个人考取公务员后户口并未迁出本村,则可以保留已承包的农村土地至承包期限届满。
三、村民考取公务员后,不可以要求分配宅基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的分配具有无偿性、福利性,其分配目的是为了保障本村村民有自己的住所。《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上须符合规定的标准。此外,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第十八条规定,经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并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与村民同等对待。结合以上规定进行分析,如果考取公务员的村民其配偶户口仍在农村,且在单位没有分配参加房改房(房改房是较早的概念)的可以以其配偶的名义申请住宅。否则,不再具备分配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