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体户口迁出需要的资料:
(1)应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去户口所在地的集体(如:用人单位等),书面申请迁出户口,并开具加盖印章的介绍信、同意户口迁出的证明;
(2)再带上该介绍信、证明及身份证,去户口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借”出当事人的户口卡及集体户口本首页(辖区派出所的具体地址、联系方式等,可咨询受理的工作人员);
(3)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出户口,并领取户口“准迁证”即可。
2、集体户口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时,应该由本人亲自办理(户主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直系亲属关系,不能代为申请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