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栏不填,填第十栏。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四)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括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查补销售额。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数据一致。
(五)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合计。
(六)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七)第4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填写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八)第5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九)第6栏“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不包括出口免税销售额。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十)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填写本栏次。
(十一)第8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本栏次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填写。
(十二)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未达起征点政策的免税销售额。
(十三)第10栏“出口免税销售额”:填写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十四)第11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普通发票销售额。
(十五)第12栏“本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
(十六)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其抵减、抵免增值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予以反映。无抵减、抵免情况的纳税人,不填报此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2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2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2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十七)第14栏“本期免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6栏“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十八)第15栏“小微企业免税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十九)第16栏“未达起点免税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8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二十)第18栏“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查补缴纳的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