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体检结果公示期内像单位提出复检要求。
体检、考察的人员确定后,由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组织体检。用人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公示期(公示期为7天)提出。复检只能进行1次,费用由申请方负担,且全部项目应重新检查,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有关体检项目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进行检查。《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