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校车标示标牌在哪里申请办理?

2020-09-14 社会 412阅读
第一步:取得注册登记时间不得超过三年的在用七座以上载客营运机动车和已注册的专用校车。
第二步:取得符合规定的车辆后,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资料(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教育部门领表格,认真填写,并取得教育部门的校车使用许可征求意见材料。
第三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携带已获得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教育部门的征求意见材料到车管所查验科查验机动车,符合规定的录入系统后封存档案袋前往车管所业务大厅咨询台取号后在指定的窗口审核资料后录入并打一份回复函,一同交给车主。(告知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与教育部门审批)。
需提交以下证明:
(一)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 机动车行驶证;
(三) 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取得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超过六个月的,还应当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在交验机动车前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四) 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校车运行方案包括安全管理制度)
(五) 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步: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携车管所给予的回复函与录入后的资料一同带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教育部门审批,盖章。
第五步:经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教育部门批准后到车管所业务大厅取号,由车管所前台业务人员发放标牌。
(需带的材料)
(一)《校车标牌领取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三)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六)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
校车驾驶证办理流程
第一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二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幼儿园校车查验标准
幼儿园校车应当按照有关标准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对专用校车和喷涂粘贴有校车外观标识的非专用校车,应当查验外观标识是否符合规定;对非专用校车,按照标准核定用于接送幼儿、小学生、初中生、中小学生使用时的学生和成人乘坐人数,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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