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电价标准:
1、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统一为每千瓦时0.52元,是抄表到户的最终价格,不得加收表损等任何其它费用。
2、农村各类义务教育学校、高中、中技、中职学校及幼儿园等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凡通过农村综合变压器供电的用电价格执行抄表到户电价每千瓦时0.52元;自有变压器供电的中小学教学用电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目录中1—10kv及以上电价,每千瓦时0.47元。
3、农村居民生活取水用电,凡通过户表供电完全用于家庭生活用水的,执行居民生活电价每千瓦时0.52元;凡通过村管网集中供生活用水的用电,按省核定的当地农业生产电价执行。
4、农村村民委员会办公用电、路灯照明用电,均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0.52元。
5、除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范围以外的用电,按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电价标准执行。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执行表计电量和相对应的电压等级电价及电价政策,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每千瓦时0.72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