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
(中办发〔2014〕51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现就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制度,不断规范管理并取得积极成效。但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企业负责人配置豪华办公用房、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业务财经纪律用公款为个人办理消费卡等突招待铺张浪费、违反出问题,社会对此反映强烈。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严肃财经纪律,严禁用公款支付个人消费,对于促进中央企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其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密结合企业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务求取得扎扎实实的效果。
二、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所属的中央企业。企业负责人是指上述中央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二)基本原则
一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一一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一一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三、合理确定履职待遇
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一)公务用车
企业负责人按照1人1车或多人1车配备公务用车,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标准为排气量2.5升(含)以下,购车侨格(不合车辆购置税)在38万元以新配备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企业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企业负责人未配备公务用车而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企业要制定实施办法,合理确定补贴标准。
(二)办公用房
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标准按照不超过80平方米控制。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三)培训
要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必须由个人承担。
四、严格规范业务支出
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一)业务招待。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和外事活动的请、赠送纪念品等,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不得赠送纪念品。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二)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的包机,不得租用商务机。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在国内和出国(境)旅游。
(三)通信。企业要参考电信市场资费标准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年度预算额度,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五、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公款用于个人支出
除接照本意见所规定的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之外,严禁违反财经纪律,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个人支出。
(一)严禁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取缔企业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办理的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等各种消费卡。
(二)严禁用公款支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坚决制正用公款支付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行为。
(三)严禁企业负责人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
(四)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六、加强监督管理
(一)明确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对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各企业要对本企业集团总部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通过制度规范和严格程序层层落实监管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
(二)健全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规范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具体规定和相关标准。各企业要按照各有关部门要求,制定本企业集团总部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的实施细则,细化管理规定,严格审核程序,明确相关标准。
(三)实施预算管理。各企业要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各有关部门要对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实行备案管理,并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企业内部要逐级实施预算管理,建立审批制度,将预算管理落实到位。
(四)坚持公开透明。企业各级负责人应当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康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要按照规定以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五)加强监督检查。外派监事会、巡视组、审计部门等要将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工作范围,形成企业内外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合力。企业要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企业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具体办法,指导监督本地区国有企业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各级企业负贵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严禁公款用于个人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