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千多万以上属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具体由法院判决。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扩展资料
案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千余万元获刑6年
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集资案,被告人何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2010年8月24日,被告人何某某与他人在喀什地区工商局登记注册并成立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何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营新模式为:以投资理财的名义,雇人散发印有“零风险,高收益,安全合法,为有闲钱者提供投资理财新渠道”的卡片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3%月息的高额回报。
自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何某某向社会不特定对象60余人吸收存款一千余万元,后其又将非法吸收的存款以高出支付利息5个百分点的利率出借给他人。后因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致使该担保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返还公众存款导致案发。
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说,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越来越富裕,百姓手中的闲钱越来越多,但投资理财的渠道有限,银行的存款利率偏低。加之,中、小企业及个体经营户贷款手续较繁琐,使得民间借贷迅猛发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打着为借贷双方担保的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大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转借给他人,挣取其中的差额。
由于不具有融资的经营范围,其公司的运作往往较为隐蔽。社会上一些有投资意向的群众,受其蒙蔽,将大量的现金交给担保公司,甚至一些群众抵押房产,从银行贷出现金将资金存入担保公司,由于担保公司违规经营且无资金担保,一但资金链断裂,损失无法弥补。在此奉劝广大群众,远离非法集资,谨防上当受骗。不要贪图一时的小利,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检察院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