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指一国家政府特定设立经济发展的区域。 1970年代,中國大陸的实行改革开放之初,在缺少对外经济交往经验、国内法律体系不健全的形势下,设立经济特区为国内的进一步改革和开放、扩大对外经济交流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设立经济特区是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的改革开放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经济特区作为对外交流的窗口,在一定时期内通过中央政府给予的政策优势和区位优势二者合力,经济以超出一般地区很多的速度成长,其人均经济实力接近或超过中等发达国家(地区)的水平。 197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在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和福建省的厦门市试办出口特区。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将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这四个出口特区改称为经济特区。当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这些经济特区相继兴建。1984年邓小平考察了深圳、珠海、厦门三个经济特区。 经济特区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管理体制,建设上以吸收利用外资为主,经济所有制实行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导的多元化结构;经济活动在国家宏观经济指导调控下,以市场调节为主;对外商投资予以优惠和方便;特区拥有较大的经济管理权限。1985年以前,四个经济特区主要进行以创建投资环境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从1986年起,致力于发展以工业为主、工贸结合、农牧渔和旅游业并举的外向型经济。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批准海南岛为海南经济特区,实行更加灵活开放的经济政策。 經济特区列表 中国大陆现有下列5个经济特区: 廣東省深圳市 廣東省珠海市 廣東省汕头市 福建省厦门市 海南省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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