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
教育法规体系是指教育法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分,
按照一
定的原则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法律有机整体。
(一)
纵向结构: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即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是指由不同层级的
教育法律文件组成的等级、
效力有序的纵向体系。
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为:
1.
《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
2.
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
的基本法律准则。对整个教育全局起宏观调控作用,或称为“教育宪法”
“教育母法”
.
我国
的教育基本法律为
1995
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
3.
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一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教育领
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4.
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
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
育法律,高于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
办法或细则,如《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
则》
《教师资格条例》等。
5.
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制定地方性
教育法规,
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性教育法规只在该行政区域内有效,
不得同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想抵触,其名称通常有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
6.
教育规章:
教育规章是中央和地方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有关
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有的称为教育行政规章,
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帝反政府教育规章。
部门
教育规章是国务院所属各部、
各委员会发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这类文件主要是就国
家有关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问题制定出相应的实施办法、条例、大纲、标准等,以
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如《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是整个
教育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横向结构:
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是指依据教育法规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的特点
或教育关系构成要素的不同,
划分出若干处于同一层级的部门教育法,
形成法规调整的横向
体系。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部类:
1.
教育基本法。它奠定了我国教育制度的基础,是决定我国教育发展的基本法,即已颁布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2.
基础教育法。是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特殊教育等教育领域的教育
法律的总称。
已颁布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即为基础教育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3.
高等教育法。是以高等教育为调整对象,涵盖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以及非学历高
等教育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4.
职业教育法。是以各级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律法规的总称,即已
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5.
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以各类在职人员和职后人员的教育为调整对象,包括成人教育、
继续教育、
终身教育等。
从内容上应是横向结构不可缺少的方面,
但是否单独立法郑子昂进
行论证。
6.
学位法。
主要就学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学位的等级、
学位授予的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
即已颁布施行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7.
教师法。是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人员的地位、权力、义务、职称、考评、进修、培养
等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律法规,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8.
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是以教育经费的来源、分配、使用、核算及教育基建和教学设
备等办学物质条件保障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律法规。
从教育发展的实际来看,
需要制定该法
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