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干部在1949年10月1日以后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下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
①担任师级以上职务,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或者军龄(含参加地方工作时间,下同)满30年或者年满50周岁,本人申请退休的军官。
②军龄满30年或者年满50周岁的团职以下军官。
③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
④未达到退休年龄,因公致残和因病经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⑤接近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师级以上军官和接近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不宜继续服役或在部队服役,且不宜转业地方工作的。
(文件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1]39号[1993]政联字第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