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法律规定矿山、煤矿企业未签订救护协议必须接受处罚的有关规定?

2020-06-09 时事 110阅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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