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开发房产前,必须向政府交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在建设过程中,工程承包方必须预留约占工程总价5%的质量保证金。工程在“保质期”内出现了质量问题,可以扣除质量保证金进行鉴定和维修。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
发包方和承包方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一定比例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
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果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
1、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2、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3、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四、《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1、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2、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扩展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2、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3、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4、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5、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6、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参考资料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