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未禁止摩托车上高架路,但部分城市禁止摩托车上高架路。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三十二条 城市快速路禁止拖拉机、非机动车、行人通行,并禁止下列机动车行驶:
(一)摩托车;
(二)轮式专用机械车;
(三)铰接式客车;
(四)全挂拖斗车;
(五)拖挂施工机具的车辆;
(六)专项作业车;
(七)带挂车的汽车;
(八)悬挂教练汽车号牌和试验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机动车;
(九)设计最高时速低于六十公里的机动车。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
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三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未设置限速标志、标线的,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六十公里,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八十公里;
(二)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
(三)机动车驾驶人未使用安全带。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