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创设哪种出发?那些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可以传射新的处罚种类?

2020-06-19 时事 185阅读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创设和规定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设定行政处罚是一种立法活动,因此,立法原则是设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创设和规定行政处罚首先应当遵循立法的基本原则,这一点,立法法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就设定行政处罚具体原则来说,主要包括依法设定权法定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设定权与实施权分离原则,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原则。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在我国行政处罚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从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等不同层面对行政处罚的设定作出了规定。因所涉及内容较多,现将法律规定列出,一看便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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