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规中关于供货单位为每张钢板出具质量证明书,供货商没做到这一条,我们该怎么做?

2020-08-29 社会 116阅读
《容规》规定:材料生产单位应按相应标准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在材料上的明显部位做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或其他标志,至少包括材料制造标准代号、材料牌号及规格、炉(批)号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标志、材料生产单位名称及检验印鉴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齐全、清晰,并加盖材料生产单位质量检验章。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生产单位获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同时取得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对所获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
由以上规定得出:单位购钢板按钢板上标示的炉批号,同一批炉批号出具一份质量证明书(原件)。而不是按每张出具。如果供应商不能做到这一点,那只能更换供应商了。
以上意见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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