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
检验资格许可,保障安检机构有序运行和规范安检机构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制定本技术条件。
一、法人资格
安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二、依法经营
安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企业的经
营范围、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应当涵盖机动车安全
技术检验。
三、人员
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设备维护检查活动相适
—
44
—
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一)安检机构应当设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
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同时还应当设有引车员、外观检验
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等检验人员以及设备维护人员、网络
维护人员。
(二)安检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
字人、检验人员、设备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等检验技术人
员,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安检机构上述岗位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机动车检验业务,了解与安检相
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备
以下条件:
(
1
)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安检业务;
(
2
)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
上工程技术职称(含)或者技师以上技术等级(含);
(
3
)熟悉机动车的理论与构造,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
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
(
4
)有
3
年以上的机动车检验的工作经历;
(
5
)熟悉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技术条件要求。
3
.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1
)了解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一般知识;
(
2
)熟悉检测仪器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测仪
—
45
—
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
3
)了解机动车安全技术相关标准,掌握检验项目的技
术标准及本机构的检验工艺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