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
借:应收账款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
乙公司:
借:原材料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应付账款117000
纳税调整:甲公司的这笔销售在会计上符合确认收入的原则,但是按照税法规定,企业采取赊销方式发出货物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因此,甲公司该笔销售在税法上不能确认收入,对应的增值税销项
税额不能确认,销售成本也不能结转。那么,2005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减2000O元(100000-
80000),并相应调减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元。
2.合同到期时
由于2006年6月1日为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因此合同到期当天企业应该确认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并结转销售
成本,故2006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20000元(100000-80000),并相应调增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元。
3.进行债务重组时
债权人甲公司:
借:库存商品9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8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益11700
贷:应收账款117000
债务人乙公司:
借:应付账款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1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70000
贷:库存商品70000
将债务转为资本
6号令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
得,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
新准则第12号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务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
为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将享有的股份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
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和公允价值的运用消除了旧准则中会
计与税务处理不一致的地方,债务重组时双方不需要再进行纳税调整。
合同到期后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假定根据双方协定,乙公司以其增发的10000股普通股偿还甲公司的债务,乙公
司的股票市价为9元/股,面值为4元/股(不考虑其他税费)。
债务重组时:
债权人甲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一乙公司9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27000
贷:应收账款117000
债务人乙公司:
借:应付账款117000
贷:股本4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50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27000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6号令规定,以修改其他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的金额,减记的金
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
重组损失。
新准则第12号最大的变动就是现值的计算和损益的确认,即规定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为市场参考价格或是现金流贴
现价值。由于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没有市场价值可以参考,因此,采用折现的办法来确定公允价
值。根据新准则第12号的规定:债务人根据将来应付金额的现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
为当期损益。如果涉及了或有支出,应将其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予以折现,确定债务重组收益。实际发生时冲减重
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如未发生则作为结算债务当期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当根据债务重组债
权的账面价值与将来应收金额的现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涉及的或有收入不须计入重
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显然,这一方式下会计和税法处理存在差异,重组时双方要进行纳税调整。
2005年12月甲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乙公司,含税价为117000元(增值税税率17%,不涉及其他税种)。收到商业承
兑汇票一张,面值为117000元,期限6个月,利率为4%。同时,甲企业按照经验提取销售收入5‰做为售出产品在一
年内的免费维修支出(税务机关认定为永久性差异)。到期后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经协定甲公司同意豁免7000元的
债务,票据利息于重组日一次付清,另外甲公司对余款加收8%的利息,一年后乙公司要一次性还本付息(贴现率
6%)。
1.销售时
甲公司:
借:应收票据——面值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借:营业费用——产品质量保证金500
贷: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金500
乙公司:
借:库存商品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应付票据117000
分析:产品质量保证金属于或有支出,在税法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销售方甲企业应调增2005年企业所得税应
纳税所得额500元。
2.债务重组时
重组日的重组债务账面价值=117000(元)
将来应付金额=(117000-7000)×(1+8%)=118800(元)
将来应付金额现值=118800/(1+6%)≈112076(元)
债务人重组收益=债权人重组损失=117000-112075=4924(元)
债权人甲公司:
借:银行存款2340
贷:应收票据——应收利息2340
借:应收账款112076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4924
贷:应收票据——面值117000
债务人乙公司:
借:应付票据——应付利息2340
贷:银行存款2340
借:应付票据——面值117000
贷:应付账款112076
营业外收入——
债务重组收益4924
分析:由于会计上把未来应付金额和应收金额的现值与重组债务(权)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益,而税法仍
然以未来应收金额和应付金额为基础确认重组损益的计税基础,因此,必须根据二者差异做出相关调整:调整额
=118800-112076=6724(元),即在会计处理的基础上,债务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724元,债权人应调减应纳
税所得额67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