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灭失的定义?

2022-04-08 时尚 96阅读
在民法理论上,根据物在交易中确定方式,可以将物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
种类物是指仅以品格、规格、型号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特定物是指特定物是依照物的个别特征来确定的物。最主要的区别就是可替代性和价值的易得性,前者具有较高的可替代性,其价值比较容易确定,往往有市价可供参考;后者不具有可替代性或可替代的程度较低,且其价值不易确定。前者如海信牌42英寸电视机100台,后者如如徐悲鸿的奔马图。
正是由于二者的上述本质区别,导致不同的“物”在执行时所适用的的法律和执行方式不尽相同。
判决交付物为种类物的,由于其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往往具有市场价作为判决其价值的参考,其价值通常容易确定,当事人对其价值一般争议较小。即使灭失,仍可通过交付同样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进行同一义务的履行,并不消灭义务人的履行义务。为了避免当事人诉累,提高法院执行效率,执行法官可以在调查了解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确定其价值,继续执行折价赔偿(即赔偿执行),不能让当事人再另行起诉。
判决交付物为特定物的,由于其可替代性较差,其价值往往难以确定,如果一旦灭失,交付物品的义务就无法履行,义务人只能通过金钱赔偿代替义务的履行,而当事人往往难以就其赔偿协商一致,并且,容易对特定物的价值产生较大争议和纷争,因此,当事人只能另行起诉,通过诉讼程序确定特定物的价值。所以,在特定物毁损、灭失后,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另行诉讼解决赔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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