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被判赔3万余元冤不冤?

2020-08-28 社会 97阅读

有个公司实行末尾淘汰制,结果被员工告上法庭,最近导致赔付三万多元,这件事情再次告诉我们企业在对待员工方面存在很多违法乱纪的问题,需要我国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不能让劳动者权利继续受侵犯。


末位淘汰制本身是一种很不公平的规定,大家知道实行末位淘汰制的时候,其实等于让一些人白工作,拿不到回报。这是很明显的不公平的霸王条款,对每一个员工都是不公平的事情,因为工作没有达到公司的目标被淘汰,属于公司单方面利益,而侵犯的是员工的利益。


这家公司说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不过这点劳动合同法里面有具体的规定,指动者不具备完成岗位任务的基本工作能力,这才是不能胜任工作的具体解释,我们可以参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就能够明白,这点法律解释很清楚。


不能胜任和末位淘汰制有很大的区别,末位淘汰制是企业自己出台的规定,并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况,而且两者没有任何的关系,因为我们可以这样说末位淘汰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因此不能作为辞退员工的理由和处罚员工的理由。


现在中国的很多企业,根本不管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具体规定,完全不把员工的利益放在企业发展的规划中,这些企业行为严重的影响到劳动者的利益,而且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经常被企业坑害,急需要国家劳动保障部门保护劳动者的权利。


中国现在的经济正在调整和转型升级之中,所以在中国很多企业,因为效益的问题和员工之间的矛盾在逐渐的升级,而且企业欺骗劳动者的手段越来越多,使得劳动者根本没有办法保护自己的权益。所以劳动者必须依靠法律保护自己。


当我们看到这件案子,法院给出的结果,真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这说明中国的法律法规在越来越健全,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方面做的越来越好,相信未来劳动者权利会得到更好的保护。至于这个实行末位淘汰制的企业,确实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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