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赠送、售卖或转让他人所有和专用的行为。转让注册商标,要在转让后6个月以内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转让注册或评估作价。有的国家规定转让商标要连同企业一同转让。我国对商标连同企业一同转让未作规定,但规定了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转让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也可以作为投资物作价入股。
二、商标转让需到商标局进行手续办理,其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发转让证明。
买卖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协议》。
商标持有人办理商标公证,一般在3-5个工作日完成,获取《商标申明公证书》。
将准备好的材料和公证书报送商标局,然后缴纳转让规费(一般是500元)。
商标局1-2个月左右下发受理书,并开始进行审查。
商标局受理后5-8个月左右刊登公告并向双方下发《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所需材料
《转让商标/注册商标申请书》(需双方签字或盖章)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或合同
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文件(是法人的应提供执照)
该注册商标证书
公证处的商标申明公证书(视商标局要求)
请代理公司操作的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注:
1、商标转让完成后,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若原商标注册人未经许可继续使用该商标用于商品将属于违法行为。
2、公证书不是每个商标转让都需要提供,得视商标局要求,不过一般来说,若是转让的商标价值较大,或是审核过程中有疑问,商标局一般要求提供公证书。这时,就需要转受让双方到公证处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