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到非法集资如果不报案的,公安机关无法知道有非法集资的行为,公安机关就不能对违法所得进行追缴,从而无法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扩展资料
近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对“聚金财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公开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其他7名被告人根据犯罪地位、作用、从轻情节等均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尚未退赔的投资人损失8000余万元,责令8名被告人退出。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8月间,被告人时某纠集刘某、黄某等人以股东身份,在常州市设立多家公司,自2012年11月以来,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设立的公司为载体,先后向社会公开招募理财经理为其提供业务推销;
谎称采用“阳光易贷”P2P平台模式为他人提供投资理财、股权投资、生态农业及健康产业投资等服务,以年化收益率为7.5%-15%的回报并承诺保本付息为诱饵,诱骗社会不特定人员820余人进行投资。至案发时,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亿元,在偿付本息后,造成投资人损失8000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时某等8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共同犯罪,均属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并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从轻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随着经济发展,资金流动性大,许多投资人没有太多投资渠道,容易轻信打着高息幌子的投资项目而深陷非法集资的陷阱,该类案件一旦资金链断裂就可能导致本息全无,投资人应当加强甄别,做到理性投资,切莫贪图高息而蒙受财产损失。
据了解,51岁的时某(女)是常州本市人,案发前是江苏与时聚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聚金财富”)股东、法定代表人。据介绍,聚金财富旗下拥有常州点石成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江苏春韵江南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顺时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州春之蕊花木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在上海、江阴等地还设有分公司。
今年4月9日上午,江苏与时聚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时某、刘某等8名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在武进法院开庭审理。时隔两个多月,该案件终于迎来了宣判。据起诉书指控,2012年7、8月份,时某等人经预谋设立上述公司并通过加盟“阳光易贷”P2P平台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纳资金,从事资金拆借业务从中牟利。还通过举办讲座、客户联谊、参观游览、口口相传、发放传单等形式诱骗不特定的人员到上述公司投资,非法吸收巨额资金。
据天眼查显示,2017年07月03日,聚金财富因在2017年6月30日前未按规定报送2016年度年度报告,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警察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 又一非吸案宣判:主犯获刑7年半 超8千万未退赔